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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方不让探视孩子是否仍需给付抚养费
问:我和李某离婚后,儿子由李某抚养,我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,每个周日探望儿子一次。自今年春节起,李某以孩子学习压力大为由拒绝让我探视孩子,请问我是否可以拒付孩子抚养费?
答:你不能因前夫不让探视儿子拒付抚养费。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女,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。”
父母对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的责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,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,没有任何附加条件。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。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,阻挠对方探视子女,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正当、合法理由。
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,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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